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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电池组搁置不用时间超过几个月应进行充电
如果免维护蓄电池采用湿储法存放,储存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,期间应定期检查电解液相对密度并用高率放电计检查容量,低于25%应立即充电,交付使用前也要先充足电。储存温度小于等于20摄氏度,每隔6个月补充充电一次;储存温度20-30摄氏度,每隔3个月补充充电一次;储存温度大于等于30摄氏度,不要储存,应改善储存环境。
对于长期搁置不用的蓄电池,每隔一定时间要重新放电充电一次,以激活恢复原有容量。一般建议不超两个月充一次电,但具体时间取决于蓄电池品牌、自身容量和存放环境温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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